巩义市仁源水处理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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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状活性炭厂家照罚进水超标不能成为出水超标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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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2日,市环保局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显示氨氮、总磷一直超标,随即在该厂废水总排污口采取水样进行检测,经检测分析,结果为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出了1.07倍、氨氮超出了0.94倍、总磷超出了2.36倍、总氮超出了0.12倍,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市环保局拟对污水处理厂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因对这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黎川县污水处理厂向市环保局提出了听证申请,申请减轻或免以处罚。
2019年1月22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环保局依当事人黎川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申请,在抚州市环保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听证。
听证会上,调查人员陈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了认定当事人违法的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污水厂的当事人代表就案件事实、理由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水超标能否成为出水超标的免责事由”进行了听证辩论,形成了听证笔录。
最终裁定
近日,案审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污水处理厂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受到处罚。
据抚州市环保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进水水质超标不得成为免于和减轻出水水质超标处罚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市环保局决定对该污水处理厂处以罚款70万元。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列入黄牌警示名单
该污水处理厂因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市环保局列入了2019年1月份“黄牌”警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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