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仁源水处理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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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填料厂家蜂窝斜管填料5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出炉 水处理突出进水水质
水处理填料生产厂家蜂窝斜管填料5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出炉 水处理突出进水水质。本次发布的五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突出了不同行业工艺及产排污特征差异,增强了重大变动判别的可操作性。其中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突出了进水水质的变化,该行业的进水相当于其他行业的“原料”,其进水的变化将导致其排放污染物的变化,因此废水进水水质或水量的变化属于重大变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五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情形,规定了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发生何种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继2015年发布火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文件)、2018年发布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后,本次《通知》的发布旨在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当前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内容界定缺乏量化指标、环境管理尺度难以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规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管理,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并配合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为保持管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本《通知》在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上与环办〔2015〕52号文件、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相同,依法将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界定为重大变动。
一是建设项目原辅料种类、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动,导致新增污染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属于重大变动。
二是建设项目规模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三是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引起的环境敏感目标、评价范围、防护距离范围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四是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变动、间接排放调整为直接排放、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弱化)界定为重大变动。
清单进一步强化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排污许可管理的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纳入环评重大变动情形。
本次发布的五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突出了不同行业工艺及产排污特征差异,增强了重大变动判别的可操作性。
淀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强调了废水排放去向变化的情况,考虑淀粉生产企业存在将生产废水作为灌溉用水或直接进行土地利用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土地利用的情形,列为重大变动。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突出了进水水质的变化,该行业的进水相当于其他行业的“原料”,其进水的变化将导致其排放污染物的变化,因此废水进水水质或水量的变化属于重大变动。水处理行业固废主要为污泥,重大变动清单特别规定了污泥产生量或自行处理能力、方式的不利环境影响变化列为重大变动。
肥料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加强总磷污染物管控,严格化肥中磷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管控要求;将工艺变化导致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的情形明确列出,包括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变为化学方法。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增加对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金红石为原料生产海绵钛项目的管控,严格镁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要求,同时明确海绵钛氯化炉和镁电解槽等设施及对应排放口、燃料变化、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方式的重大变动情形。
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加强含金属废物处置项目的管控,严格汞冶炼建设项目规模变动控制要求,同时明确主要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方式的重大变动情形。
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原料变更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锅炉烟囱或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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