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仁源水处理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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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立体网状填料厂家人社部:正式取消!污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
新式立体网状填料生产厂家人社部:正式取消!污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为贯彻落实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现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针对公示信息,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7月16日17时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7月10日
附件: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节选关于环保行业的)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水平评价类7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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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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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
水生产处理工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 |
工业废水处理工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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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
工业废气治理工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2 |
彻底取消污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
早在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在新的140个资格目录里面,已经取消了污水处理工资格证书,变成了工业废水证书,适用范围也从整个污水处理行业变成了工业污水处理领域,所以在2017年后,市政污水处理是不需要从业证书的!
而此次人社部关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的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第二批职业资格退出,污水处理行业最后一个领域的工业废水处理职业资格,也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此以后,不再有官方层面的污(废)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了!
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这140项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职业资格取消≠取消相应职业和职业标准
推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相应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资格评价改为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主要实行“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政府主要做好开发职业标准等公共服务,对评价主体进行监管和服务工作。
为何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
职业资格制度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还有效吗?
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已经考完试了,还能拿到证书吗?
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
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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