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仁源水处理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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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阳离子聚丙烯酰胺CPAM生产厂家进水异常后擅自停运被刑事调查,进水超标到底该咋办?
质量认证阳离子聚丙烯酰胺CPAM厂家进水异常后擅自停运被刑事调查,进水超标到底该咋办?倍受业内关注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又发生了一则新的案例。
10月21日,辽宁省通报一批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由于进水受到异常污水冲击,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备,并且停运在线监控设施,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仁源水处理梳理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及同类案例发现,面对进水超标,污水处理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同时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壹
污水厂进水异常后擅自停运被刑事调查
上周,“环保工程师”、“中国给水排水”等多家行业媒体都报道了《进水异常后擅自停运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被刑事调查!》这则新闻,引发业内不小的讨论。
《环保圈》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这则新闻最早是《辽宁日报》于10月21日报道的,当时辽宁省生态环境部门曝光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例,锦州西海污水处理厂的案例名列其中。
▼《辽宁日报》10月21日报道
原来,今年2月25日,锦州市西海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受到异常污水的冲击,于是指使在线设备运维单位,擅自停运了污水处理设备,此举使得市政管线污水溢流到了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同时,该厂还停运了在线监控设施,使得自动监测数据无法正常上传。
对于西海污水处理厂的这一行为,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认定是: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第十条有关“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据此,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新闻报道出来后,引发了环保行业内的很大关注,许多同行都觉得污水厂比较冤枉。有人表示,污水处理厂太难了,进水超标了,停了也不行,不停也不行。被冲击一下,恢复要好久。
还有人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测,安装在线检测仪器,从而在根本上保证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不过,《环保圈》查阅背景资料发现,锦州市西海污水处理厂是2018年建设的,项目投资约为9426.6万元,属于改扩建项目,目的是实现处理能力从原来的4万吨/日(以生活污水为主)改扩至6万吨/日(以工业污水为主)。
▼锦州市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
也就是说,锦州市西海污水处理厂在设计上本来就有承担工业污水的任务,如果仅仅是工业污水进入市政管网,难以成为其擅自停运的理由。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是,2月25日那天,工业污水的来水已经超出了该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所以他们才会表示“进水受到异常污水的冲击”。
该厂当天的来水情况到底有多异常?目前仍不得而知。《环保圈》查询公开信息发现,该污水厂并未对此事进行过公开回应。
贰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政策出台前后
梳理有关“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争议的历史,有助于帮忙我们增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到底该不该被处罚?其实之前很长时间都没有定论。
在实践上,各地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是“可以从轻或减免处罚”,比如河北;有的地方则是“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比如新疆。
2019年2月,生态环境部水司司长张波曾经在新闻发布会上给出过他的看法,引发轩然大波。
他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就好比“别人把你撞了,你又把我撞倒了,我肯定首先追究你的责任”。
对于生态环境部的这一说法,环保企业非常不赞成。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赵笠钧就公开回应称,这使得污水处理企业显得特别弱势,最终也不利于污水达标排放。
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各地还是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因为这一问题被处罚,而且罚款数目还不小。
比如,去年3月,国中水务在秦皇岛的污水处理厂就被发现有超标排放问题,最终被罚款414万元。
由于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各地高发的焦点,亟需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因此,2020年12月,经过多方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中,对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从过去的各地执法不一,到现在起码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应该说还是有所进步的,虽然这一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污水处理企业的预期。
曾经参与过《通知》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撰文表示,《通知》相比以前已经有所进步,一方面强调了纳管企业的责任,另一方面还为污水处理企业留出了解决方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他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单向的执法结构,给运营企业提供了能够用以保护自己的法规依据。
叁
进水超标到底应该怎么办?
面对进水超标,污水处理企业究竟应该怎么办?其实最有参考意义的是去年底《通知》发布后,今年各地在实践中判罚的两则案例。
一则案例就是开头提到的锦州西海污水处理厂的处罚,它说明,面对进水异常,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肯定是不对的。
另外一则案例是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今年5月对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的处罚。该案例中,廊坊碧水源因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廊坊碧水源解释说,出水超标的原因是进水水质超标,极大地影响了厂区生化系统的活性污泥,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厂区无法承受该压力。
不过,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则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该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而廊坊碧水源既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所以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这则案例说明,面对进水异常,不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主动报告,也是不对的。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廊坊碧水源的处罚
所以,综合生态环境部去年底《通知》、王凯军教授解释,以及今年以来锦州市西海污水处理厂和廊坊碧水源的案例,大致可以总结出污水处理厂面对进水超标时应该采取的对策:
首先,在接受项目之前,污水处理企业就应该把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情况调查清楚,不要盲目“抢”项目。
其次,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不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主动报告,导致出现了出水超标的情况,其结果就会像廊坊碧水源那样,被处于几十万元甚至更高的罚款。
第三,面对进水异常,千万不要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备,更不能停运在线监控设施。否则的话,大概率是会像锦州市西海污水处理厂那样,由于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如果做到了以上这些,还是出现出水超标,那么按照去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通知》,只要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确是因为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而导致的出水超标,就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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