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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悬浮球生物填料生产厂家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全新悬浮球生物填料厂家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8月23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已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的设区市,要巩固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的应限期完成治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城市(含长乐、龙海、长泰、建阳、沙县、永定等新设区)建成区排查出的黑臭水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的消除比例分别达到40%、60%、80%、90%。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区的县级城市力争提前完成。
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15日
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多元共治,落实省负总责、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机制,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助力福建生态省建设。
已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的设区市,要巩固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的应限期完成治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城市(含长乐、龙海、长泰、建阳、沙县、永定等新设区)建成区排查出的黑臭水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的消除比例分别达到40%、60%、80%、90%。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区的县级城市力争提前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方案制定
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排查建成区内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级城市政府要对建成区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核清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黑臭水体位置图(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图)、河湖长、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省住建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参与,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城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不再列出)要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审核。整治方案应根据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整治技术路线,明确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形成项目清单。2022年9月底前,报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及主责部门对口省级部门备案。经排查确认没有(或无新增、返黑返臭)黑臭水体的城市,应按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二)加强流域统筹治理
加强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的综合治理,对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纳入流域治理工作同步推进。根据河湖干支流、湖泊和水库的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情况,结合小流域治理巩固提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美丽河湖建设等同步推进,开展精细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域治理体系,按照水陆统筹、海陆兼顾、流域统筹、区域落实的基本思路,推动流域多要素系统治理,强化河流、湖库、地下水与近岸海域的统筹保护,提升流域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岸线管理。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统筹好岸线内外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加强河道保洁,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捞、清理,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参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摸清底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三)加强源头污染治理
加强生活污染治理。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各城市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建成区污水管网深度排查和信息建档。已完成排查的城市,应及时对排查结果开展核查和验收。强化排查结果运用,全面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修复。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管网。在开展溯源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旱天直排污水截污管道建设。居住社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排水设施排查、改造、维护、管理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实施。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省发改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落实“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推进管网排查、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污水处理厂出水应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不应盲目提高出水标准。优先完善污水收集管网,不应盲目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到2025年,进水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结合城市组团发展,采用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牵头)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省发改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应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树立工业节水典范。(省工信厅牵头,省科技厅参与)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聚集。在退出市政管网之前,应采取预处理等措施,降低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影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对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实施化肥减量增效行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到2025年,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各削减1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模以上养殖主体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省海洋渔业局牵头)严格做好“农家乐”、种植采摘园等范围内的生活及农产品产生污水及垃圾治理。推进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和运营管护水平。实施农村生活污水精准治理,合理选择、灵活组合“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力争达90%以上。落实“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市(县)处理”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大力推进以县域为单位打捆打包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农村公厕管护实施统一运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系统开展水系治理
科学开展内源治理。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调查评估底泥污染状况,明确底泥污染类型,科学评估内源污染,制定污染底泥治理方案。鼓励通过生态治理的方式推进污染底泥治理。实施清淤疏浚的,要在污染底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底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底泥转运全流程记录制度,严禁底泥随意堆放倾倒。(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河渠加盖形成的暗涵,有条件的应恢复自然水系功能。结合生态沟渠、湿地建设等措施,推进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试点,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合理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协调优化河道水位和雨水排放口标高关系,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设施运行维护。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开展隐蔽工程抽查。建立完善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移交机制,新建排水管网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验收移交管理。新建居住社区或公共建筑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定期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强化汛前管网的清疏管养工作,对易淤积地段要重点清理,避免满管、带压运行。杜绝污水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住社区内部。加强污水厂运行管理,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推广实施“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本地化专业化养护企业,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建立运营服务费与污水管网巡查养护质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强对排水许可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拒不办理排水许可及不按规定违法排水的排水户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到2025年,对城市河道沿线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核发管理实现全覆盖,城市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省住建厅牵头)建立生态环境、排水(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政务数据汇聚有关规定,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位排放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城市政府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落实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责任,河湖长名单有变更的,要及时公布更新。河湖长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河道专管员要做好巡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水利厅牵头,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六)强化监督检查
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建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排查治理措施实施情况、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核实治理成效,建立问题清单,交办属地政府,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城市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黑臭水体整治不力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指标监测,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每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对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纳入水质监测范围。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监测次季度首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组成联合督导组,分组督导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情况。建立专家指导机制,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方案实施,梳理问题清单并移交属地整改。重点加强对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黑臭水体治理的技术指导。(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明确消除时限,建立健全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及时开展评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季度向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报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每年年底提交上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城市政府主要领导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每条黑臭水体治理的主责部门,要督促各参与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任务。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
城市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涉河涉水各部门各行业的项目、资金、资源、力量,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等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将项目捆绑打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属地政府应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处置等因素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小区用地范围内新改扩建市民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没有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公众参与
城市政府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健全多级联动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提高全民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26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月23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设市城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县城加大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处理需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明显提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入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制定本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大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助力福建生态省建设。
设市城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县城加大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处理需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明显提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坚持因地制宜,系统分析问题,在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统筹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黑臭水体治理、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持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标本兼治,补齐短板。系统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推进管网排查疏浚、雨污分流改造,优先补齐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管网设施短板,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稳定可靠运行。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落实河湖长制,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构建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区排水专项规划
各市、县要对现有城区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坚持系统观念,综合考虑城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和地理条件、水环境质量,系统分析现状市政雨污管网收集输送能力和现状污水处理厂规模,结合“十四五”规划建设任务,科学确定城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尚未编制、超过五年以上未修编或者需要修编的市、县,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城区排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管网排查
各市、县应结合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按照《福建省排水管网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推进城区市政污水管网深度排查,并于2022年底前完成排查和建档工作,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建立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控与成果验收。居住社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排水设施排查、改造、维护、管理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实施。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依法有序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或依托现有平台完善相关功能,实现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账册化管理。(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根据管网排查结果和排水专项规划,进水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区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并制定实施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已经编制“一厂一策”方案的市(区),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尚未编制“一厂一策”方案的县(区),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编制。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密度较低或污水管网输送能力不足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加快消除管网空白区,重点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源头生活污水收集,开展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的同时,推进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推进沿街店面污水收集管网和截污井建设。推进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2022年到2025年,新建改造市、县污水管网2600公里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区人口容量和分布,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规划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市、县可采取原址扩建或另择新址建设污水处理厂,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且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科学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区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2022年到2025年,新增市、县污水处理能力110万吨/日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推进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水资源禀赋、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到2025年底,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市、县要加快补齐缺口。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严禁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严禁工业污水厂产生的污泥转移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实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加强运输过程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满足相关标准后,可用于土壤改良、园林绿化、建材利用等。鼓励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进行协同处置。(省发改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聚集。在退出市政管网之前,应采取预处理等措施,降低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影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管理,强化日常巡查,发现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小散乱”污水治理
结合排水、排污、经营许可管理,建立排水(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政务数据汇聚有关规定,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督促整改。重点做好餐饮、农贸市场、洗车洗涤排污整治,排查餐饮隔油池运行、油烟排放、洗车场沉淀池设置等情况。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粉碎后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工程质量管控
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按照《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验收移交前落实CCTV检测等有关措施,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省住建厅牵头)
(十)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
各市、县要建立本地化专业化养护队伍,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按效付费。积极推进“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定期开展管网水质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鼓励居住社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管养单位实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国资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结合专项行动目标要求,科学编制新一轮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分年度目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实施方案于2022年9月底前报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备案,并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市、县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足额落实运行维护经费。要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将项目捆绑打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政府专项债券支持。2023年到2025年,省级财政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继续支持市、县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各市、县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动态调整。各市、县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税务局和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管考核
各市、县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监管,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不严格执行排水专项规划、水污染排放标准以及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查处。持续开展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和水质抽检。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任务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河湖长制考核,考核结果较差和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适时给予通报或约谈。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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